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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章程

20201113日第三次换届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英文名称:Zhejiang Association of Radiation Protection,缩写: (ZJARP) 

第二条  本协会由浙江省内从事与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和辐射防护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从事辐射和辐射防护相关研究、教学、管理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本着构筑平台、凝聚资源、提供服务、保护环境、保护健康、合作共赢的办会宗旨,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努力构建浙江省核能与民用核技术应用交流的平台;电离辐射与电磁辐射防护技术信息共享的平台;宣传、引进、开发、推广辐射防护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平台;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交流与提升的平台;政府制定政策、反映企业和民众需求的沟通和参谋平台,致力于发展浙江省辐射防护产业和提高浙江省辐射防护技术水平,保护浙江省辐射环境安全与民众身体健康,促进浙江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在会员单位与政府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愿望。其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贯彻宣传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与辐射环境防护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开展和承担辐射安全公益活动、会务参展等。

(二) 建立辐射防护领域内的行业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为会员单位、公众等提供信息的公开、交流和共享服务。

(三)提供辐射安全与防护咨询,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调研、评估和论证,开展辐射环境防护相关行业机构和人员能力水平指导;开展社会中介机构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评估工作;承担辐射环境污染治理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的考核工作;切实起到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 

(四)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有关培训考核、咨询、调研等事项。 

(五)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技术交流和学术活动,开展辐射防护技术交流与推广;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研讨交流。

(六)协调从事辐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规范辐射业务行为,加强自律性管理。

(七)开展辐射防护领域工程项目评定及组织机构、人员创先争优活动,鼓励先进、树立典型,促进会员自身建设,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八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三)团体会员:与本协会专业有关,在所在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实践或影响,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从事与协会专业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辐射防护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和相关证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要求协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匾)。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

(七)表决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任免方案;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的规章和重要性规范文件;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多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研究讨论本协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发展方向,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经验丰富、身体健康,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其它要求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专职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
)制定并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
)执行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

;

 ()制定并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负责协会文件档案的起草、报批、传阅、整理和保管;

()维护协会网站及其它平台信息更新;
(
)负责策划、组织和实施协会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对协

会进行形象推广和宣传;
(
)负责对会员的日常管理,发展会员,收缴会费;

()购置和管理协会的固定资产。

 

第五章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三十六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扩展型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的收取标准以国家有关规定为指导,须通过会员大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非营利组织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该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协会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和工作经费,从协会收入里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01113日经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辐射防护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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